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楊明諭、潘秀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70號 原 告 楊明諭 被 告 潘秀蓮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傷害案件(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2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