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浤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高慶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浤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慶儒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 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查原告浤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並無相關之刑事案件存在,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無誤,此有本院刑事科蓋印「刑事科查無」章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揆諸前揭說 明,其訴係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修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