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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湘瑩梁世樺游涵歆

原告
宋玉珍
被告
霍普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霍普金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並非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之被告,原告亦非該案之被害人,是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其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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