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郭志華、佑春營造有限公司、賴鑫賢、羅少雄即宏源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郭志華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被 告 佑春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鑫賢 被 告 羅少雄即宏源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