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蔡元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原 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蔡元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緝字第3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楊展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