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昭筠施吟蒨林建良

原告
黃英傑(住址詳卷)
被告
陳仁華
被告
驊昇物流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信宏
被告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芬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陳仁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7號),經原告黃英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另追加被告驊昇物流有限公司、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其追加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形式上尚屬適法;而被告陳仁華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原告業以刑事附帶民事陳報補正(二)狀(本院收文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明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