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全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秋燕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昊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欣霓
- 相對人
- 童瀚毅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假扣押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記載「法定代理人陳欣霓」及「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補充為「法定代理人陳欣霓」及「住同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