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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園舒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明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1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51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2年9月2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商標單筆詳細表、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鑑定意見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HUBLOT手錶 4 00000000 瑞士商日內瓦宇博股份有限公司 2 HUBLOT錶帶 1   3 HUBLOT盒子 1   4 TAG HEUER手錶 1 00000000 瑞士商LVMH瑞士製造公司 5 ROLEX手錶 66 00000000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6 ROLEX錶扣 4   7 ROLEX盒子 10   8 ROLEX保證卡 5   9 ROLEX紙袋 3   10 PATEK PHILIPPE手錶 1 00000000 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 11 BVLGARI手錶 1 00000000 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12 AUDEMARS PIGUET手錶 1 00000000 瑞士商奧得曼必固控股有限公司 13 AUDEMARS PIGUET錶帶 1 00000000  14 OMEGA手錶 4 00000000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 15 OMEGA盒子 4   16 OMEGA紙袋 1   17 RICHARD MILLE手錶 1 00000000 瑞士商杜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8 GUCCI手錶 1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19 IWC手錶 1 00000000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 MONTBLANC手錶 1 000000000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21 BEATS耳機 2 00000000 美商節拍電子有限公司 22 APPLE耳機 1 00000000 美商蘋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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