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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6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李俊彥陳伯厚朱學瑛

原告
闕均羽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琴稜律師
被告
林敬童
被告
櫻花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朱學瑛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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