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9號
- 原告
- 蔣駿安
- 被告
- 謝佟梁
- 被告
-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政任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審交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9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審交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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