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俊彥陳伯厚黎錦福

原告
蔣駿安
被告
謝佟梁
被告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審交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