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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劉安榕

  • 當事人
    何再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再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5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再來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編號3證據名稱欄「警詢 及」之記載刪除,並補充「被告何再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再來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擔任工地負責人,承包通信管道及設施維護之工程施工,因道路回填施工不良,造成路面高低差,致告訴人林彥廷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其行為過失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兼衡被告之素行、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犯行,惟雙方就賠償金額仍有差距,致未能達成和解,及其於本院審理中陳稱現無業,且因疾患須長期接受常規透析治療之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6579號被   告 何再來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再來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元志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元志公司)之現場工地負責人,元志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9日承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10-111年通信管道及設施維護」工程,負責維護新北市○○區○○路000號 之軍方通訊手孔蓋,其應注意回填道路所用之級配料,必須灑水夯實,不得回填不當或不實,竟疏未注意及此,於111 年7月16日前某日時,由何再來在中正路366號施工維護該處之手孔蓋,因施工不良,嗣遭雨水沖刷,造成手孔蓋周圍侵蝕,與道路平面有高低差近10公分,嗣於111年7月16日21時許,林彥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因路面高低差10公分而摔車,受有胸部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結果。 二、案經林彥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再來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何再來為元志公司現場工地負責人,通訊手孔蓋有鋪平,但因車輛壓過,大雨沖刷,瀝青被沖刷掉,才會有路面高低差之事實。 2 同案被告何聰祈(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何再來為現場施工人員,負責到現場施工,石頭為元志公司所放,因下雨造成手孔蓋瀝青脫落之事實。 3 告訴人林彥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林彥廷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因上開手孔蓋與路面高低差10公分左右,發生交通事故因而受傷之事實。 4 診斷證明書、告訴人林彥廷受傷照片、現場施工缺失及修補照片、告訴人機車毀損照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元志公司簽訂之「110-111年通信管道及設施維護」契約書封面、附加條款、建造人(手)孔管道規範、元志公司基本資料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何再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檢 察 官 陳 建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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