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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8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劉安榕藍海凝朱學瑛

原告
思博特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偉立
被告
傅琡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朱學瑛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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