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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潘長生李俊彥徐子涵

原告
范亦秀
被告
李玉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易字第252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14時37分許辯論終結,此有本院當日審判筆錄及錄音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憑。原告於該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5時36分始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章可佐,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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