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家棟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敦品中學執行感化教育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3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三三三號刑事判決對鍾家棟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家棟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民國111年9月14日確定。詎受刑人因於緩刑期前即110年4月23日犯販賣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11年11月25日確定。是受刑人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111年7月28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1年9月14日確定;又於110年4月23日至翌(24)日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於111年3月1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1年11月25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至第13頁),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是以受刑人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對受刑人所為緩刑2年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