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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陳秋君

  • 當事人
    陳開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開來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512號、第26819號 ),被告於審理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開來犯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陳開來係菲律賓裔國人,其配偶IBAAN MARITES RANGA(中文姓 名為陳瑪麗,以下均以中文姓名稱呼)、女友DAGMIL EDELYN SUFICIENCIA(中文姓名為艾德琳,以下均以中文姓名稱呼,經檢 察官另行通緝)均為菲律賓人,陳瑪麗在菲律賓經營職前訓練中心,陳開來非合法仲介,亦無保證外籍移工轉換工作之能力,因其熟悉外籍移工轉換工作管道,且認可以偽造之在職證明,供無電子廠、食品廠工作經驗之移工順利錄取電子廠、食品廠工作,從中抽取佣金,有利可圖,竟與艾德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透過外籍移工知悉附表所示之移工均有轉換工廠之工作需求,由陳開來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移工佯稱附表所示之事項,並製作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附表所示之移工以取信於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公司,艾德琳則鼓吹移工協助陳開來,並致如附表所示之移工均陷於錯誤,誤認陳開來確實有保證錄取各該工廠工作之能力,而交付附表所示之款項。嗣附表所示之移工知悉陳開來並未為渠等完成所佯稱之工作,且未能協助部分移工順利轉換工作,經附表所示之移工透過公司檢舉,經警於112年4月20日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始查悉上情。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開來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77至190頁),核與附表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之證述、證人吳忠山(又生人力仲介公司總經理)、證人吳阡楓(又生人力仲介公司員工)、證人吳尚駿(守信人力仲介公司翻譯)、證人YEN JECEBEL SOMERA(中文姓名林敏萱)、證人李宜蓁(嘉聯益公司人資)、證人吳慧嫻(守信人力仲介公司經理)、證人高慧芳(科治新技公司人資)、證人劉美伶(頎邦公司員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㈠不實在職證明:⑴被告交付安娜之Tsuk iden不實在職證明⑵被告交付莉亞之TOSHIBA不實在職證明⑶ 被告製作之安娜莉莎之MondeM.YSanSkyflakes不實在職證明⑷被告製作之梅一之ASTI不實在職證明⑸被告製作之海蒂之TO SHIBA不實在職證明⑹被告製作之羅瑞那之Goldilocks不實在 職證明⑺被告製作之莉莎之Rebisco不實在職證明⑻被告製作 之莎拉之Goldilocks不實在職證明⑼被告製作之德拉之Rebis co不實在職證明、㈡對話紀錄:⑴艾琳提供之嘉聯益招募群組 對話紀錄及群組成員名單⑵羅洛夫與被告之對話紀錄⑶諾爾提 供之KTT招募群組對話紀錄及群組成員名單⑷陸琳與被告之對 話紀錄、被告陳開來照片截圖⑸梅一與被告之對話紀錄⑹羅瑞 那與被告之對話紀錄⑺義美招工群組(IMEIINTERVIEW)其他移 工與被告對話紀錄⑻被告與證人林敏萱之對話紀錄暨譯文⑼OR INA MARILOU ABOY與被告之對話紀錄、㈢虛偽錄取通知:⑴被 告傳送與莉亞之虛偽錄取通知⑵被告傳送與梅之虛偽錄取通知⑶被告傳送與珍妮娃之虛偽錄取通知、㈣勞動部112年3月21 日勞動發事字第1120997449號函、㈤被告傳給陸琳之空白勞工履歷資料表、㈥海蒂與被告見面時拍攝之照片、㈦交易明細 :⑴羅洛夫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⑵被告匯款與邁克之交易明細 ⑶證人林敏萱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及交易明細、㈧證人林敏萱提 供之收款明細及轉交費用時陳瑪莉簽名資料、㈨被告要ORINA MARILOU ABOY填寫之頎邦科技人事資料、㈩移民署執行搜索 時被告遭扣押之偽造特種文書電子檔暨紙文件、被告遭菲律賓執法單位核發之拘票、移民署新北市專勤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陳開來)、科治新技2021外籍移工名冊、嘉聯益公司招募廣告、證人吳尚駿代發放 之嘉聯益公司徵才廣告、嘉聯益公司員工個案訪談表(艾琳 、金柏莉、潔娜莉、蜜雪兒、艾德琳)2份、嘉聯益公司與守信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電子郵件、嘉聯益公司提供之艾德琳與移工之對話紀錄、ORINA MARILOU ABOY提出之匯款紀錄1張、羅洛夫與強生之對話紀錄截圖、艾琳與共犯艾 德琳之對話紀錄、邁克提出被告與羅洛夫之對話截圖、邁克與被告之對話截圖等在卷為佐,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及24所為,均係犯刑法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如 附表編號9、10、11、16、17、22、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2至8、12至15、18至21、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編號9 、10、11、16、17、22、23偽造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9、10、11、16、17、22、23、24所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或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與艾德琳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共2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就附表編號1及24所為,已著手詐欺取財之實行而不遂, 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之。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為圖一己之私,竟以不正方法而為本件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且損及證明書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審之其於偵審原否認部分犯行,至本院審理後期始坦承全部犯行,未與各該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紀錄,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年紀、罹病(見陳報狀所附診斷證明書)、無需扶養之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沒收: ㈠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即本院扣押物品 清單編號15)及偽造之在職證明(即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為被告所有,供本案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及所 生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其餘扣案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6萬6,000元,該等款項並無證據 證明為其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是此等扣案之現金,並非原始犯罪所得,自難逕予沒收,充其量僅得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執為追徵之標的,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犯行,分別獲得如附表「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不法所得,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前揭附表所示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交易明細附卷可考,均為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偵查起訴,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移工 受騙日期 佯稱事項 交款方式 (未特別標註者單位均為新臺幣) 是否轉換 受騙金額 (未特別標註者單位均為新臺幣) 介紹人 宣告刑及沒收 1 莎拉 106年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會製作假在職證明,協助錄取食品公司,必須交付轉換工作費用云云,陳開來並製作莎拉曾在Goldilocks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 尚未繳交。 否 1萬6,000元至2萬元不等之金額 (起訴書誤載,應更正) 不詳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Goldilocks在職證明均沒收。 2 ORINA MARILOU ABOY 109年1月15日 佯稱為合法仲介SPEED公司老闆,欲來臺工作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且已確實幫其錄取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辦件費並以急件辦理云云。 匯款4萬5,000元披索與林敏萱,用以償還陳開來積欠林敏萱之費用。 否 披索4萬5,000元 ROSIE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披索4萬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諾爾 109年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幫忙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轉換雇主費用云云。嗣110年7月30日某時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語音檔虛偽稱諾爾已錄取。 於110年4月交付現金2萬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 否 2萬元 MARVIN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強生 109年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保證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保證轉換雇主費用及辦理居留證費用云云。嗣後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於強生前往新竹縣○○市○○○路00號「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時,虛偽稱強生已錄取。 於110年4月交付現金1萬5,000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復於「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交付1,000元辦理居留證費用。 否 1萬6,000元 (已退還6,000元) MARVIN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邁克 109年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保證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保證轉換雇主費用云云。嗣後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訊息虛偽稱邁克已錄取。 於110年4月交付現金1萬5,000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 否 1萬5,000元 (已退還5,000元) MARVIN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球兒 109年間 佯稱為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仲介專員,可以保證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嗣後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於球兒前往新竹縣○○市○○○路00號「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時,虛偽稱球兒已錄取。 於109年3月在「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交付訂金現金1萬元與陳開來。復於110年4月交付現金1萬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另於「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交付1,000元辦理居留證費用。(起訴書漏載,應補充) 否 2萬1,000元 (已退還1萬5,000元) (起訴書誤載,應更正) MARVIN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羅那德 109年間 佯稱為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仲介專員,可以保證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嗣後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訊息虛偽稱羅那德已錄取。 於110年4月交付現金1萬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起訴書誤載,應更正) 否 1萬元 (已退還5,000元) MARVIN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珍妮娃 109年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幫忙塞錢,協助快速優先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塞錢費用,以及製作假在職證明費用云云。嗣110年4月間某時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虛偽錄取通知致珍妮娃誤認自己已錄取,而給付費用。 於110年4月底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6,500元與陳開來。 否 6,500元 莉亞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德拉 109年8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面試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時要提示其製作之假在職證明,必須交付在職證明製作費及車馬費云云,陳開來並製作德拉曾在Rebisco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德拉而行使之。 於109年8月間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義美南崁觀光工廠)交付現金2,000元與陳開來。 否 2,000元 不詳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Rebisco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莉莎 109年6、7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一定要提示其製作之假在職證明,才能應徵、錄取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在職證明製作費云云,陳開來並製作莉莎曾在Rebisco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莉莎而行使之。 於109年6、7月間某時在桃園市桃園區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號(義美南崁觀光工廠)之計程車上交付現金3,000元與陳開來。 否 3,000元 MYLENE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Rebisco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羅瑞那 109年8月23日某時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只要提示其製作之假在職證明,就會錄取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在職證明製作費云云,陳開來並製作羅瑞那曾在Goldilocks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羅瑞那而行使之。 於109年8月23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2,500元與陳開來。 否 2,500元 不詳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Goldilocks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金柏莉 110年1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在嘉聯益公司有關係,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 於110年1月11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2萬元與陳開來後,再在新北市樹林區樹林車站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最後再與陳開來相約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 是 3萬 艾德琳(即YURI)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潔娜莉 110年1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在嘉聯益公司有關係,可以保證錄取,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及辦工作證、居留證的費用云云。 在新北市樹林區樹林車站交付現金2萬5,000元與陳開來後,再匯款1萬元至陳開來指定之帳戶。 是 3萬5,000 GLAIZA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蜜雪兒 110年1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轉換工作及辦工作證、居留證費用云云。 於110年1月11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2萬元與陳開來後,再請金柏莉轉交現金1萬元與陳開來。 是 3萬 金柏莉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艾琳 110年1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辦工作證、居留證、健保卡費用云云。 於110年1月11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1萬元與陳開來後,再在新北市樹林區樹林車站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最後再陸續交付現金1萬5,000元與陳開來。 是 3萬 艾德琳(即YURI)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莉亞 110年1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在嘉聯益公司有關係,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陳開來並製作莉亞曾在TOSHIBA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再用LINE傳送電子檔交與莉亞而行使之。嗣110年4月15日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虛偽錄取通知致莉亞誤認自己已錄取,而未要求退費。 於110年1月11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後,於陳開來交付不實在職證明文件時,給付600元與陳開來,再在新北市樹林區樹林車站交付現金2萬5,000元與陳開來。 否 3萬600元 (起訴書誤載,應更正) 金柏莉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TOSHIBA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6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安娜 110年1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在嘉聯益公司有關係,保證能幫忙錄取,欲面試嘉聯益公司必須交付轉換雇主辦件費云云,陳開來並製作安娜曾在Tsukiden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安娜而行使之。 於110年1月11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後,於陳開來交付不實在職證明文件時,給付1,500元與陳開來,再於110年1月20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2萬元與陳開來後,再請金柏莉轉交現金1萬元與陳開來。 否 3萬6,500元 (起訴書誤載,應更正) 莉亞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Tsukiden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萬6,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梅 110年2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幫忙塞錢,協助快速優先錄取新公司,欲面試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嗣110年4月17日前某時陳開來再承前詐欺犯意,傳送虛偽錄取通知致梅誤認自己已錄取,而給付費用。 於110年4月17日在臺北市信義區台北101交付現金5,000元與陳開來。 否 5,000元 莉亞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羅洛夫 110年3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保證錄取致佳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 於110年3月及5月間連同其他被害人之款項共匯款11萬元與陳開來。 是 2萬 MARVIN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洪崔西 110年5月間 佯稱可以保證錄取科治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 於110年5月交付現金1萬5,000元與羅洛夫,由羅洛夫轉匯陳開來。 是 1萬5,000元 MARVIN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羅特琳 110年7月間 佯稱為合法仲介,可以協助轉換到致佳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 於110年7月間在新竹縣○○市○○○路00號「又生人力資源股份公司」交付現金2萬5,000元與陳開來。 是 2萬5,000元 Kevin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梅一 110年10月間 佯稱為臺灣合法仲介,且因為親哥哥在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故能保證錄取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及辦件費用云云,陳開來並製作梅一曾在ASTI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交與梅一而行使之。(起訴書誤載,應更正)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對面之超商等地,陸續交付現金合計1萬5,000元與陳開來。 否 1萬5,000元 不詳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ASTI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海蒂 110年12月間 佯稱為臺灣合法仲介,且因為在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有管道可以塞錢,故能保證錄取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陳開來並製作海蒂曾在TOSHIBA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再交付與海蒂而行使之。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對面之超商等地,陸續交付現金合計5萬5,500元與陳開來。 否 5萬5,500元 (起訴書誤載,應更正) 艾德琳(即YURI)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TOSHIBA在職證明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萬5,5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安娜莉莎 112年2月間 透過LINE招工群組,佯稱能幫忙找工作,必須交付仲介費用云云,陳開來並製作安娜莉莎曾在Monde M.Y San Skyflakes任職之不實在職證明。 尚未繳交。 否 5萬元 ALMA MAE FABOR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及偽造之Monde M.Y San Skyflakes在職證明均沒收。 25 陸琳 112年3月13日14時30分許 佯稱為合法仲介,且能百分之百幫忙找工作轉換,已經協助錄取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云云。嗣陸琳遲未收到公司通知,再佯稱須等到原工作聘僱期限屆滿以後才能合法轉換云云。 在臺北市○○區○○路00號「松山火車站」樓上之麥當勞交付現金2萬元與陳開來。 否 2萬元 GEL TAN 陳開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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