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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王筱維
  • 法定代理人
    陳永田

  • 當事人
    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陳永田 選任辯護人 林明煌律師 黃碧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所載有關被告「超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原記載被告公司名稱為「超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惟查,被告公司名稱應為「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所記載「超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顯係「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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