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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78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王榆富鄭琬薇柯以樂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田德馨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易字第9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德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田德馨因背信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易字第19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7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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