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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1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徐蘭萍徐子涵謝梨敏

原告
安 康
被告
吳思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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