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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84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徐子涵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偉峰

○○○○○○○○)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9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偉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暨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宥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9558號
  被   告 徐偉峰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新北○○○○○○○○○)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峰(所涉強制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1樓之皇家璽苑社區保全人員,於民國112年
    7月1日20時許,在皇家璽苑社區門口,因領取包裹乙事與古
    宥翔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
    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朝古宥翔辱罵:「幹你娘」、「你他
    媽的」等語,足以貶損古宥翔之名譽。
二、案經古宥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偉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古宥翔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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