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徐子涵
- 被告甯美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甯美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3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甯美玉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10行「基 於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之犯意,分別以日薪1,000元聘僱泰國籍女子Thuekrathok Teerathip;以供應免費食宿方式聘僱泰國籍男子Phanit Nikhom」應更正為「 基於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工作之犯意,分別以日薪1,000 元聘僱持觀光簽證來台之泰國籍女子Thuekrathok Teerathip;以供應免費食宿方式聘僱以依親身分來台之泰國籍男子Phanit Nikhom」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前因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之情事,業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在案,顯然知悉我國對外籍勞工管理之相關規定,竟仍漠視法令而再犯本案,影響我國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暨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僱主行為之限制) 僱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佈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罰則) 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3902號被 告 甯美玉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市○○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甯美玉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即因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即祥毅工程行)從事開 鏟土機、裝沙包及資源回收分類等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經新北市政府以112年7月4日新北府勞外字第1121254671號就業服務法罰鍰裁處書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20萬元確定。又於前次裁處後5年內之同年7月12日9 時許,在上址,基於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之犯意,分別以日薪1,000元聘僱泰國籍女子Thuekrathok Teerathip;以供應免費食宿方式聘僱泰國籍男子Phanit Nikhom等人為其從事廢棄物資源回收分類工作。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甯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Thuekrathok Teerathip、Phanit Nikhom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112年7月4日新北府勞外字第1121254671號就 業服務法罰鍰裁處書。 (四)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112年7月12日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現場照片、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表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 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及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處罰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檢 察 官 王 涂 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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