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子寧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具 保 人 莊舒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53號、111年度執字第1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莊舒晴因受刑人陳子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云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三、查受刑人於民國11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2萬元後,獲得釋放,復經本院於111年7月1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於111年8月17日確定,再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對受刑人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4月17日新北檢增辛111執11724號函、對具保人送達證書各2份、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固可認定。惟受刑人因另緝獲歸案於112年5月12日入法務部○○○○○○○執行中,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另案在監,顯非在「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即不得再以其曾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