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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4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榆富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宇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宇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宇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執行卷第2頁)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1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6月28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1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3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施宇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交通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應執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02/12 109/08/23 109/05/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8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0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61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6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06號  判決日期 110/03/29 110/10/28 110/09/27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61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6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6/28 110/12/08 110/1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經新北地院111年聲字2763號裁定徒刑部分應執有期徒刑2年 新北地檢112年執更字333號
受刑人施宇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徒刑)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04/23 109/12/25 110/01/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9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03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20號等案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6號 110年度簡字第4197號 111年度易字第102號  判決日期 111/01/22 110/12/07 111/05/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6號 110年度簡字第4197號 111年度易字第1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3/02 111/01/13 111/07/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經新北地院111年聲字2763號裁定徒刑部分應執有期徒刑2年 新北地檢112年執更字333號
受刑人施宇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徒刑)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01/04 109/12/13 110/05/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2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32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號等案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02號 111年度易字第102號 111年度簡字第2309號  判決日期 111/05/24 111/05/24 111/06/1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02號 111年度易字第102號 111年度簡字第23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7/06 111/07/06 111/07/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9之罪經新北地院111年聲字2763號裁定徒刑部分應執有期徒刑2年 新北地檢112年執更字333號
受刑人施宇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徒刑)      編號  10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12/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8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69號     判決日期 112/03/0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4/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執字5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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