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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謝梨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鈞(原名黃昱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鈞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293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8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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