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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8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許博然王國耀洪韻婷

原告
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清誌
被告
蕭惠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博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蕭惠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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