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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1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詹蕙嘉粘凱庭施函妤

原告
唐鈺涵
被告
簡楷倫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被告李家祥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待其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11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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