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25號
- 原告
- 梁雅雯
- 被告
- BINAH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BINAH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31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BINAH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至原告就其餘被告即簡楷倫、李家祥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待該等被告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