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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3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蘇揚旭林琮欽施建榮

原告
朱合義
被告
黃茂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華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德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7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黃茂輝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朱合義對被告黃茂輝、華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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