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8號
- 原告
- 吳紫進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0 樓
- 送達代收人
- 吳瑞清
- 被告
- 李育光
- 被告
-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筑鈞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5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另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育光被訴傷害案件,被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均經原告吳紫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