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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蘇揚旭林琮欽施建榮

原告
吳紫進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0 樓
送達代收人
吳瑞清
被告
李育光
被告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筑鈞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5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另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育光被訴傷害案件,被告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均經原告吳紫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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