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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連雅婷陳宏璋黃園舒

原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名玉
被告
黃培奇 住○○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被

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培奇被訴詐欺案件,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遭不詳之人用於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huihui931125」、「IZ0000000000」,其後在該平台刊登侵害原告風雅小舖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之廣告(即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5號判決附表二編號3、7部分),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遭不詳之人用於註冊露天拍賣平台網站會員帳號「kjh00000000」、「cola37256」、「nmb889」、「cola223864」,其後在該平台刊登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廣告(即上開判決附表四編號3、4、5、9部分),業經本院退併辦,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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