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映均、楊順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映均 被 告 楊順航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被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楊順航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