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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徐蘭萍黎錦福謝梨敏

原告
陳映均
被告
楊順航
被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被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楊順航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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