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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榆富柯以樂鄭琬薇

原告
陳星馳
原告
陳申宏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星馳
被告
廖御翔
被告
世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溪明

上列被告因涉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世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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