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 原告
- 陳星馳
- 原告
- 陳申宏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星馳
- 被告
- 廖御翔
- 被告
- 世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葉溪明
上列被告因涉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世盟搬家貨運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