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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必奇梁世樺鄧煜祥

原告
劉寶林
被告
林俊賢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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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國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66號),經原告劉寶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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