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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詹蕙嘉施元明施函妤

原告
余家輝 (住詳卷)
被告
亞曼尼燈飾行

上列原告因被告黃註聖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00號),對僱用人即被告亞曼尼燈飾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元明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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