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洪可馨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2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事 實 一、戊○○與代號甲 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 甲 )於案發時為男女朋友。戊○○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與甲 相約至址設宜蘭縣○○鄉○○路00號之乙○○○○○投宿並一同飲用 酒類,其竟於翌日凌晨2時許,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 甲 當時酒醉意識昏沉近乎入睡而不能抗拒之機會,徒手撫 摸甲 胸部及陰部,並以陰莖插入甲 陰道之方式,對甲 為 乘機性交行為1次得逞。嗣甲 清醒後發覺有異質問戊○○,始 悉上情。 二、案經甲 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刑法第225 條之罪,為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 第2條定有明文。被告戊○○本案所犯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所定性侵害犯罪,依法應就告訴人甲 (下稱甲 )及足以辨別甲 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遮蔽,合先敘明。 二、被告與甲 之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甲 與證人丁○○之間LINE 對話紀錄擷圖均有證據能力: 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以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證據,亦即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易言之,即陳述者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傳達其所體驗之事實,故亦稱為「供述證據」;而與此相對者即為「非供述證據」(即非傳聞證據),亦即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例如物證、書證等是。故證據究屬傳聞證據或非傳聞證據,必須以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即證明旨趣),作為判斷之基礎。換言之,以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惟若屬於「代替供述之書面」或「間接之供述」時,書面本身之存在或供述本身之存在即為待證事實時,此證據並不屬於傳聞證據。此外,以證明該項供述本身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者,該項證據雖具有供述之形式,但因並非直接以其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仍非屬傳聞證據;通訊軟體(LINE、WHATSAPP、FACEBOOK等)之對話內容,乃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及接收之文字、圖像或訊息之電磁紀錄,倘其取得非經監察,而係由通訊之一方提出者,即不涉「通訊監察」之範疇,並不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所定法定程序相關之規定,應予釐清。至通訊 軟體所留存歷史對話之電磁紀錄,係以科學通訊原理之作用產生,呈現對話內容之畫面再經翻拍成照片,或轉成譯文書面,即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具有可接近性(易讀、易懂),其真實性無虞時,對於事實之還原,較諸證人事後根據其體驗所為之供述,因受限於個人記憶、認知、表達能力及意願等,難免有錯漏之虞者,應屬優勢證據,而具較高之證據價值,自得作為證據,原審倘依法定之證據方法(通常為文書)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調查證據,本於直接審理之心證,採為認定事實存否之基礎,自合於證據法則(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05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援引被告與甲 之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甲 與證人丁○○之間LINE對話紀錄擷圖,係以該等供述本身 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依上揭說明非屬傳聞證據,且本院已於審理時踐行證據調查程序,自合於證據法則,被告及辯護人主張此部分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並非可採。 三、甲 於偵查中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184 條第2項亦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被告對質 ,是檢察官偵查中雖未命證人與被告對質,尚非違法。此項未經被告對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 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所引甲 於偵訊時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之筆錄內容,為被告 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言詞陳述,而甲 於偵查 中接受訊問時既已於供前具結而合於法定要件,有結文在卷可考(他卷第11頁),且觀諸該偵訊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情,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及辯護人亦未釋明甲 在檢察官前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再甲 於審理時,業經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補正未經對質詰問之瑕疵。本院審酌甲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 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證述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被告及辯護人主張甲 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自 不可採。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上述理由欄壹、三部分外,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就此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五、其餘所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甲 一同飲酒後有對甲 為性交行為,惟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甲 斯時意識清醒並同意與 我性交云云。惟查: ㈠不爭執事項之認定: 被告於案發時、地與甲 一同飲酒後,撫摸甲 胸部及陰部,並將陰莖插入甲 陰道,對甲 為性交行為1次等事實,被告 並不爭執,核與甲 於審理時之證述相符(侵訴卷第190頁至 第219頁),且有礁溪九號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礁九字第1121107001號函暨函附附件在卷可憑(侵訴卷第99頁至第10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屬實。 ㈡被告係乘甲 酒醉意識昏沉近乎入睡而不能抗拒之機會,對甲 為性交行為,有下列事證可佐: ⒈甲 於偵查時證稱:案發前我及戊○○討論要去○○玩,我們對性 的觀念先前就有分歧,故我於出遊前以LINE提醒戊○○這次出 遊不會發生性交行為。被告於晚上9、10時許搭乘高鐵至高 鐵○○站,我開車去接他,接著我們開車至○○投宿地點,於翌 日凌晨抵達旅店,有在房內飲酒,我酒力不好喝到沒什麼意識,當時很晚了我想睡覺便自己上床躺著休息睡覺,戊○○碰 我胸部、陰部,我用手將戊○○推開,然戊○○把我外著、內衣 褲都脫掉,接著我便聽到戊○○說「我有戴套我要進去」,就 以陰莖插入我陰道,我當時意識模糊來不及反應,直到戊○○ 射精後我腦袋變得比較清醒,但還沒恢復理智,我至廁所盥洗,盥洗完畢我又清醒一些,便質問戊○○為何做出這種事情 ,後來我們睡著了,第二天天亮後我更加清醒、氣憤,再度質問戊○○,我載戊○○返回板橋途中亦反覆質問戊○○是否要道 歉,戊○○下車前都沒有道歉,我開車回到家便封鎖戊○○等語 (他卷第8頁至第9頁)。 ⒉甲 於審理時證稱:我跟戊○○約好去○○旅行,我開車到○○高鐵 站接戊○○,由我開車至位於○○的溫泉旅店,抵達旅店約莫已 凌晨12點,我們有在旅店房內一起喝酒,我喝完酒即因長途駕駛、飲酒導致疲憊、意識模糊,我便自行到床上睡覺,當時我的衣著都是完整的,雖然我意識不甚清醒,但我感覺乳房、陰部被碰觸,我用手阻擋,才摸到自己上、下半身衣著都遭脫去,戊○○後來說他戴保險套了,我當時意識模糊,沒 辦法做出任何語言或肢體上的反應,我感覺他的陰莖插入我陰道,性交行為結束後我稍微清醒一些,便質問戊○○為什麼 要這麼做,嗣後我有去洗澡,洗完澡有再度睡著,第二天早上我、戊○○持續因此事爭執,原先預計在○○繼續遊玩,然因 發生此事即取消行程返回臺北等語(侵訴卷第191頁至第209 頁)。 ⒊綜觀甲 於偵查、審理時所為證述,就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其 為乘機性交行為之方式、經過等基本核心事實,前後供述一致,並無刻意誇大、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再者,甲 於本院審理時接受詰問,情緒略顯激動,陪同之社工當庭抽取衛生紙予甲 ,並因甲 須平復情緒,本院曾暫休庭約5分 鐘等情,有本院審理筆錄1份可憑(侵訴卷第202頁至第203頁),可見本案對甲 心理造成之衝擊非小,益徵其所證當具相當之可信性。 ㈢況甲 前開證述另有證據足以補強,以下分述之: ⒈甲 於案發後曾兩度以LINE向證人丁○○傾訴被告本案行為造成 其情緒低落、透露自殺意念(倘文字訊息含錯字,本院不予 更正,且僅擷錄與案情有關之文字訊息,以下LINE對話紀錄均同): ⑴甲 於111年11月9日傳送LINE文字訊息予證人丁○○:「上次我 最後一個魔羯男的下場 我是沒說 但我被性侵了」,證人丁○○回傳:「甚麼!?所以你是違反你的意願發生的?」甲 :「恩 我睡著了」,證人丁○○:「你是說你睡著 他偷襲就 對了」,甲 :「他知道我酒量不好 對」等節,有甲 與證 人丁○○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可憑(侵訴卷第63頁),堪認 甲 於111年11月9日曾向證人丁○○傾訴因酒量不好而睡著時 遭被告乘機性交一事。 ⑵證人丁○○於111年11月28日傳送LINE文字訊息予甲 :「我能 理解… 那是因為甚麼 中斷你原本要自殺的打算」,甲 :「 因為太忽然了 我沒有做好很萬全的準備 就衝動型自殺 我 原本是去海邊 可是不可能成功」,證人丁○○:「我昨天 看 到你一堆收回 有種感覺不對 必須打給你」,甲 :「我過 得其實沒那麼好 我交的男朋友 也都很爛 我快登出了」, 證人丁○○:「我可以怎麼幫你」,甲 :「我也不知道QQ 我 覺得 如果我真的登出了 希望你不要難過 因為其實這對我 來說是一件好事 我這輩子真的很辛苦 我沒有好的家人 好 的身體 好的男友 好的際遇 我都好辛苦 我也希望我撐下去啊啊 可是我覺得我們要看淡 因為真的很辛苦了 才會想離 開」,證人丁○○:「(傳送含甲 姓名、住址、手機號碼之包 裹圖片)我早上用這個資訊 一起床就報警 我嚇死了 我很怕來不及救你 警察應該有打給你 他說接起來直接掛掉」等節,有甲 與證人丁○○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4張可憑(侵訴卷第6 5頁至第66頁)。 ⑶證人丁○○於審理時證稱:甲 向我表示發生本案讓他心情低落 、身心俱疲,透露想自殺的念頭,我看到他收回一堆訊息,打電話也沒接,我怕他會自殺只好報警,發生本案事件後我曾帶甲 至心理諮商所拿藥,離開諮商所就帶他去看海散心 等語(侵訴卷第222頁至第227頁)。 ⒉甲 於112年1月3日至112年9月9日間至黃正龍診所精神科應診 共計10次,經診斷有憂鬱、失眠狀態,醫師評估後建議持續藥物、門診追蹤與評估一節,有黃正龍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可憑(侵訴卷第107頁)。 ⒊綜合勾稽證人丁○○於審理時之證述、甲 與證人丁○○之LINE對 話紀錄擷圖、黃正龍診所診斷證明書,可證甲 於111年11月9日即告知友人本案案發經過、於111年11月28日向證人丁○○ 透露自殺念頭,並傾訴「沒有好的男友」等心事,證人丁○○ 察覺異樣報警處理,甲 於本案案發後定時至精神科就診, 甲 上揭行為、表現,均與性侵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影響之真 摯反應相當,堪信甲 確遭被告不法侵害,而衍生後續不良 之情緒反應與身心症狀,均可補強甲 前揭指證。 ⒋甲 曾於案發後之111年12月4日撥打LINE電話予被告,質問被 告為何為本案行為,兩人對話內容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被告、甲 對話錄音筆錄1份在卷可憑(侵訴卷第132頁至第139頁)。本院勘驗之錄音檔案是利用電子機械設備之紀錄功能而形成之聲音檔案,且上開檔案聲音清晰、流暢,未見任何刻意剪輯、停頓之情況,證明力甚高,堪以認定被告曾於甲質問為何為本案行為時自陳「你(即甲 )又好像在睡著」,甲 表示其有拒絕被告觸碰身體時,被告稱甲 的拒絕不太明顯,甲 復表示係因當時已經睡著拒絕才不明顯,被告回應 「我知道,但是就是那種感覺好像,因為我有試探那一種感應、感覺像,那個(即甲 的拒絕)不太明顯,對啊,所以我 才會做出那種判斷」。勾稽上揭被告、甲 之對話,可知被 告由甲 對其所為肢體觸碰行為幾無回應之反應確已知悉甲已因不勝酒力茫然入睡,並無表達是否同意與被告為性行為之能力之事實,至為明灼。況倘若雙方係合意性交,則被告面對甲 之質問何以不曾反駁,反而多次表示願意慎重向甲道歉? ⒌被告於偵訊、審理時曾自陳:我及甲 躺上床約三分鐘後我開 始戴保險套,這三分鐘我跟甲 沒有其他接觸,甲 沒有看著我戴保險套,他就躺著休息,甲 在性交行為過程反應沒有 平常那麼活潑,甲 對我的性交行為沒有回應,案發翌日甲詢問我為何昨天發生性行為,我當下有向甲 說明事發過程 ,返回板橋途中我及甲 有再度討論事發經過等語(偵卷第7 頁至第8頁,侵訴卷第234頁、第236頁),衡諸被告、甲 於 本案立場相對,並無迎合對方陳述之可能,被告卻為此等不利於己且與甲 證述相符之供述,更堪以認定被告知悉甲 案發時已經躺在床上休息,於性交行為開始前三分鐘雙方均無互動,性交行為過程甲 亦無回應,甲 於111年10月15日多 次質問被告為何對其為性交行為等情均為事實。 ⒍綜合上述,益徵甲 指證被告乘其酒醉近乎入睡之際,對其為 性交乙節具有補強證據可佐,堪信為真實。 ㈣本院不採被告辯解之原因: ⒈被告辯稱甲 同意與其發生性交行為,然觀諸被告、甲 於111 年10月7日曾互相傳送LINE文字訊息(侵訴卷第41頁至第42頁),被告傳送:「今天也謝謝你點出缺點 疏忽交流的感受…我之後會多多注意的 彼此交流的重要」,甲 :「第二次的時候你沒發覺到我已經滿累的嗎 我體力不好 早上的時候其實也是 感覺你就是急著想要督而已 ㄆ友(即砲友)搞不好都沒有這麼沒禮貌 我們又不是那種關係」,被告:「後來我 有發現到,而且你有跟我說 這我真的很對不起 讓你有這種感覺」,甲 :「我不知道你以前的打砲模式是什麼 是不是都誤認為女生都是這樣 體力很好 可以一天兩三次 我很累 的時候是只想睡覺 而且那個氣氛要培養的不是硬督 我又不是出來賣的」,被告:「對不起…我知道的,昨天我搞砸你的感覺了 我明白你的感受…就是我忽略你的體力/感覺等等的,讓你覺得我就是想發洩,而這種感覺你覺得很不舒服…不像是情侶間的那種感覺」,堪認甲 於案發一週前已曾向 被告反應其於疲倦時不想發生性交行為,被告亦因此事向甲致歉一節為真。 ⒉再觀諸被告、甲 於111年10月14日晚間6時11分許至晚間6時1 7分許曾互相傳送LINE文字訊息(侵訴卷第44頁至第45頁), 甲 :「而且我怕去宜蘭你會把我吃了」,被告:「好的 我知道你意思啦」甲 :「那你要去宜蘭嗎」,被告:「也是 可以的呀」,甲 :「可以喝酒跟泡湯 但是不可以吃我」,被告:「好的」,堪認甲 於該次出遊前已經明確向被告表 達不願發生性交行為,被告、甲 於出遊前之LINE對話紀錄 與被告辯稱甲 同意與其發生性交行為云云大相逕庭,本院 實難遽認被告辯解為真。 ⒊被告辯稱發生性交行為前因與甲 一同泡湯、親吻、摟抱,其 有協助甲 吹乾頭髮,再將甲 公主抱到床上,互動親密,因而判斷可以自然而然發生性交行為云云,然西元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於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 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且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均可加入。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經立法院於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並經立法院 於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意在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主要為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 ,即「說不就是不!」、「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清醒且自願情況下之責任。是縱若被告與甲 於性交行為前曾有 親吻、摟抱、公主抱、一同泡湯等行為舉止為真,亦難認與甲 是否與被告合意性行為有何關聯,更不應解讀為性行為 之暗示。 ㈤綜上,被告所辯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 ㈡被告為乘機性交行為前徒手撫摸甲 胸部、陰部之猥褻行為, 均係性交前之階段行為,應為乘機性交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性慾,漠視他人性自主權,利用甲 酒醉近乎入睡不能抗拒之際,以陰 莖插入甲 陰道之方式對甲 為性交行為,造成甲 身體、心 理終生難以磨滅之恐懼與傷害,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所為實應非難。被告雖表示有意願與甲 商談 調解事宜,然囿於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未能調解成立。被告無任何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良好。兼衡其自陳之學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事涉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侵訴卷第238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即本院112年12月12日勘驗筆錄: 甲○ :你最近還怎樣?你最近怎樣? 被告:最近喔?最近我還好啊。 甲○ :你最近還好喔?也沒有認識到比較好的對象? 被告:也沒有,就一樣就是邊用那個交友軟體啊。 甲○ :柴犬喔?你還有再繼續付費嗎? 被告:沒有欸。 甲○ :沒有喔? 被告:就先,好像除了柴犬我還有哪一個啊?派愛,我也有用啊,然後Omi也有啊,但是都沒付費啦。 甲○ :喔,你就隨緣滑這樣子? 被告:對啊,就隨緣滑。 甲○ :喔,是喔。欸,我現在想想就是我是覺得當時啊,就是,我跟你講啦,就是當時,在宜蘭那件事情,我真的走不出去,我想要你跟我道個歉。你知道嗎?當天那樣子…。 被告:嗯,好,沒有問題啊。 甲○ :你可不可以跟我道個歉,就是當天我真的很想知道,就是說,就是因為我很想就是,因為我到現在這個樣子一個多月了嘛,我真的都還是因為那件事情,我走不出去,當天那樣子…。 被告:我可以跟你道歉。 甲○ :你可以跟我道歉,那我很想理解,你當天為什麼要做出那樣的行為,就是我喝,就是我已經睡著了,你為什麼就是,而且我一直拒絕你,然後我們也已經講好,就是說當天不發生,那你為什麼就是還要趁我睡著,就是…。 被告:沒有啊,那個我可以很鄭重的跟你道歉。然後,我真的,我不是不是…。 甲○ :沒有,我覺得這種事情我們好好談。 被告:我知道,可以的。 甲○ :就你認真跟我道個歉,我就,我就原諒你,我就想要走出去而已,我是,對,就這樣子。 被告:好,沒問題。 甲○ :那我想知道你當天為什麼要做出那樣子的事情?我就…。 被告:好,我知道了。 甲○ :你可以實話跟我實說,就是我…。 被告:可以,可以。 甲○ :對,因為如果…。 被告:好,那你先讓我說,還是你先說完? 甲○ :我先說就是,我是說如果我要怎麼樣的話,就是我當天早就做,但我真的是走不出去,我想要就是你跟我道個歉,我想要你跟我解釋一下,你當天為什麼會做那樣的事情?那或許我就能夠釋懷了,就是這樣子,對。 被告:好,沒問題,我首先先跟你說個很慎重的道歉,因為我不知道這樣會造成你這麼大的,呃,壓力啦,那,當天的情況是,我真的認為是那個,出遊嘛,然後又是在溫泉會館,那晚上就是有喝了一些,那些酒,那包括一些,就是肢體的一個動作啊,那我覺得好像會順,就是可以順其自然的就那樣,對,然後你有講,你又好像在睡著,就是,因為,就是前面太多的動作讓我覺得你可能是在有一些算是暗示,還是什麼,我當下是這麼這樣覺得,那所以我才會做出那種,就是覺得,好像事後覺得不好的事情,對。那當下,我真的是覺得因為出遊,然後其實就是預計安排兩天一夜的行程,那當下我是這樣覺得,但是如果真的讓你覺得…。 甲○ :不是啊,可是,不是但是可是我那個時候,就是我想知道的是,因為我一直想不透,就是我想知道的是那個時候,因為我喝醉酒,我睡著了嘛,然後我真的是睡著了,然後我就跟個死人一樣躺在那邊,然後我就是,這樣子,對。 被告:你說。 甲○ :對,我就跟個死人一樣躺在那邊,我就是其實,我中間我有一些記憶啦,我就是真的跟個死人一樣躺在那邊,但我中間我有感受到你可能就是來碰我身體,觸摸我的身體,就是你講的肢體接觸那些的,就是有嘛,但是我不是就是當下我在拒絕你,因為當下我因為喝醉,我很睏,我想要睡覺。 被告:這樣,我在當下我會覺得好像不太明顯,然後就是會感覺…。 甲○ :不太明顯? 被告:有一點,嗯,我不知道欸,是有點像是,欸,有點像是互動還是什麼的,我當下是這樣子覺得啦,那,對啊,所以我才會,做那些事,這樣。 甲○ :所以,所以你才會就是,你、你就覺得,你當下你就是直接保險套就戴了,然後你就直接插進去了,然後(嘆氣) …,就是我覺得那件…。 被告:我,對啊,當下我是覺得好像是,呃,因為是說在從前面開始,就是到溫泉,然後泡溫泉,然後再來喝酒啊,那以及就是到抱著你這樣走啊,然後我就覺得,好像會就是,你知道嗎? 就是有一種感覺,好像可以順著下去這樣子。 甲○ :可是,我知道,對,可是那個時候我睡著了,那個時候我睡著了,然後…。 被告:我知道,但是就是那種感覺好像,因為我有試探那一種感應、感覺像,那個不太明顯,對啊。所以我才會做出那種判斷。 甲○ :沒有,不太明顯是因為我睡著了,就是我整個人已經睡著,我喝醉酒了,那當然我會不太明顯、沒什麼反應啊。 被告:我知道啊,後來,就聽你這樣講我知道了,所以我真的是才,因為你剛剛有講,我是還滿鄭重地想跟你道歉這件事情。 甲○ :對啊,然後,那後來…。 被告:對啊。 甲○ :那還是說,沒有,就是,我其實,重點,其實今天打這通電話給你,就是想要釐清就是你當下為什麼會這樣子,然後我想要知道…。 被告:再說一次,剛剛有點收訊不好。 甲○ :今天打這通電話給你,我就是想要釐清,就是你當下為什麼會做這樣子的事情,然後為什麼…。 被告:對啊,這剛剛有講了啊,就是包括那天晚上,就是去的過程啊,然後喝酒啊,然後…。 甲○ :可是去的過程我們不是就買東西吃,然後吃。 被告:然後動作,我會覺得好像是蠻,就是順著那個發展下去,最主要是這樣。 甲○ :但是我們前面我們LINE也有提,就是講說就是那天不發生性行為,還是你覺得那個是我跟你,就是前面我們LINE我們有講說…。 被告:因為其實有時候跟你聊有時候,我不曉得欸,我的感受會覺得好像你有時候會,呃,說虛虛假假,然後有時候會開玩笑這樣。 甲○ :沒有,那個LINE我是認真這樣打,就是說,然後因為當天晚上我真的也是很睏,就是我真的是睡著了,然後我沒有想到你竟然就是會就是,因為這件事情造成我創傷很久,就是我沒有想到你會保險套戴著,就直接就…。 被告:我知道,所以我現在,我真的很,非常慎重的跟你道歉。 甲○ :你知道嗎?你就我跟你敘述一下我當時的心境好不好,就是我當下,我整個人是睡著、喝醉酒、曚的,然後你就直接就是保險套就戴,你,我有記得你說你有抱,就是你有戴保險套然後你就保險套戴著,然後我就感覺我好像直接就是陰道被插入了,然後,然後整個過程我到結束我才,就是我才意識到說,啊,就是,就是這件事情已經發生了,然後結束之後我不是也情緒起伏蠻大嗎?我還去看精神科。我這陣子還做心理治療,我真的精神創傷蠻大的,就是對,我整個過程是到那個時候,我才這樣,你知道嗎?這樣子,我才回憶過來,就是說,是到結束我才回憶過來,啊,已經被,就是你已經結束了,這個性行為已經結束了。 被告:我,這件事我真的,對不起我知道造成你現在這麼大的一個,一個傷害,對啊。 甲○ :這,不是,那因為,當天,你確定你沒有因為就是精蟲衝腦,所以你就不管今天你,就是我躺在那邊,我是不是一個睡著的死魚或什麼,你就是不管怎麼樣,你就是保險套戴著然後就…。 被告:沒有啊,沒有啦,也不是這樣,是因為當天那個過程,真的就是…。 甲○ :可是過程中我是拒絕的欸。 被告:判斷,蛤? 甲○ :沒有,過程中我不是是拒絕的嗎?就是因為我,我是睡著的。 被告:不是不是,我說的過程中是從一開始到旅館之後了,然後就是一切就是,喝個酒啊抱抱,摟摟抱抱這樣子。 甲 :也就是說,那我這樣理解應該沒有錯吧?就是說,我直接講,就是說,我雖然是,我講出來的都是拒絕的,然後我的肢體表現也都是拒絕,但是你理解成我是在跟你打情罵俏,然後你就自己就做了這樣子的事情。 被告:對。是啊。我當下是有這樣的理解,對啊。 甲○ :理解?所以當下你就有這樣的理解,所以你才做了這樣的事情。 被告:對啊,就是。 甲○ :所以你理解錯誤。 被告:我是理解成是那個,呃,就是像情侶間,因為前面包括喝酒啊,吃宵夜啊,然後泡溫泉啊,就是舉動,我真的覺得就是好像情侶就摟摟抱抱,然後…。 甲○ :但,情侶摟摟抱抱,就是…。 被告:那抱抱就是要休息的時候。 甲○ :我知道你…。 被告:所以那時候的判斷才會,才會覺得好像,對。 甲○ :但是情侶摟摟抱抱,因為我的意思是,因為我之前,就是我記得在前面跟你交往的時候,我也有跟你澄清過,就是說情侶摟摟抱抱,不代表就是說一定要發生性行為,就是尤其是又在我那時候喝酒又睡著的情況下,就是你怎麼可以就自己就這樣子。 被告:所以我想要跟你道歉是這樣,因為我,嗯,我會理解就是喝一些些酒,會比較放鬆,所以會,就是,睡起來會更那個,這樣,我是這樣理解。 甲○ :你說喝一些些酒怎樣?你說喝一些些酒怎樣? 被告:蛤? 甲○ :我聽不到,你說喝一些些酒怎樣? 被告:我說喝一些些酒會變得比較放鬆,對,就是,睡起來會比較放鬆,然後會,好像,對,就是。 甲○ :但我是拒絕的欸,因為我的立場一直都是拒絕的,所以就是就像我們前面講的。 被告:就是,對,我知道,我是說在睡前的那個動作,就是會讓我覺得,對啊。 甲○ :所以讓你產生誤解了? 被告:對啊。 甲○ :你就自己,所以你才自己就戴保險套,你覺得就是可以做這件事情,才造成我這樣心理的創傷。 被告:對,那天是這樣。 甲○ :好,好,那可以請你跟我道個歉嗎?因為這件事情真的造成我心理很大的創傷。 被告:可以,可以,那那個,欸,對不起,就是我那天就是,可能自己的判斷,然後判斷錯誤,那可能就是對於你可能心理上的,不好的感受這樣,那可能已經造成你…。 甲○ :沒有,那不是心理上不好的感受了。 被告:這樣的行為,我…。 甲○ :那是生理上,生理上也有不好的感受,就是你,那等於是被侵犯了,你知道?那就是被侵犯,就是你在完全沒有意識的情況下,你就…。 被告:好,我知道,我先慎重的全部跟你道歉完這樣。 甲○ :好。 被告:對不起,我那天是判斷真的是錯誤,也是我一時誤解到那個行為,那造成你心理上的不舒服或者是創傷。 甲○ :欸?你說什麼我聽不到。 被告:我說,嗯,就是,我那天判斷的錯誤,然後,判斷錯誤,那採取的那些行為,造成你心理的不舒服及創傷,我這裡慎重地跟你對不起,對,那我希望你可以原諒我這個錯誤,那我是在當下那以及在這段時間,我是還蠻珍惜跟你交往的過程,那也希望你可以原諒我那次的錯誤,對不起。 甲○ :好,好,好吧,就先這樣吧,因為後續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再繼續治療,就我真的是創傷滿嚴重的,因為你那次的侵犯,你知道嗎? 被告:嗯,對,對不起。 甲○ :對啊,因為你那次的侵犯,我後續真的創傷很嚴重,你知道嗎?就是,就因為你那次的侵犯,就是…。 被告:對,對不起。 甲○ :你是在跟我道歉嗎? 被告:對,對啊。 甲○ :好吧,我,因為我後續我也不知道就是,到底是,然後,好吧,就先這樣吧,我也不知道後續到底是怎麼治療,但是,好吧,再看看好了,我覺得就是,看之後心裡會不會好受一點,因為我是很想聽到一個道歉這樣。 被告:好,真的,那真的是對不起。 甲○ :對。好吧,好吧,我後續也不知道,先這樣吧,因為後續,後續我再看吧,這陣子,嘖,也是就是,就是從那天之後,也是就是心理創傷一直都很嚴重,雖然我是有把你封鎖,但是我心裡一直都有陰影,就是你知道嗎?蛤,你說什麼? 被告:我說那一天之後,其實我有點失落,就是說突然,對啊,就是說從回來之後,是一個,就還蠻…低吧,算是低潮。 甲○ :低潮?但是,但是那件事情是你造成的啊,如果你不侵犯我。 被告:喔喔喔,對對對,我不是說那件事情,我是說自從就是…。 甲○ :我是說那天之後你回來,是,我知道,但是因為,就是因為你,基本上是因為你侵犯我,所以才會導致終結不是嗎?就是我會封鎖你這個行為這樣子。對啊。 被告:對對對,我知道,你說的是,對啊。 甲○ :好,好吧,好吧。 被告:對啊,在這邊跟你慎重說對不起啊。 甲○ :好吧,(有抽取衛生紙聲)那先這樣吧,我也不知道後續我到底要怎麼樣去撫平這個創傷(有吸鼻涕聲),就再看看看吧,好吧,好,謝謝喔,掰掰。 被告:好,好,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