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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全字第10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許博然王國耀洪韻婷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秋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昊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霓
相對人
童瀚毅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假扣押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記載「法定代理人陳欣霓」及「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補充為「法定代理人陳欣霓」及「住同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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