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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4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胡堅勤王筱維賴昱志

原告
許永良
原告
許素雲
原告
許敏浩
原告
許敏修
被告
風育旻
被告
達賦行
上一人代表人
林麗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 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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