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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9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菁樺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雅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壹點零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8號被告許雅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1.03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共1.038公克、驗餘總淨重1.037公克等情,有該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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