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許菁樺
- 被告許雅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82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壹點零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8號被告許雅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1.03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共1.038公克、驗餘總淨重1.037公克等情,有該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 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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