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雷至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至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雷至誠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 第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附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 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明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㈠109年11月9日18時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9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 被告入所執行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毒聲字第3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1 年11月15日停止處分釋放而執行完畢;嗣被告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之㈡110年9月8日12時許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㈢111年9月12日10時許因施用第一級毒品;㈣111年2月 23日12時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則係在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犯,揆諸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先行暨一次性原則之規範意旨,認為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再行追訴,故均經檢察官於111年12月17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36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而確定,有 上開裁定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 ㈡又被告於上開㈠案件中,經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 重0.973公克,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經送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月2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713卷第21頁至第23頁、 第49頁);而於上開㈡案件扣案之粉末10包(總驗餘淨重4.3 0公克,如附表編號2所示)、白色透明結晶5包(總毛重8.72公克,如附表編號3所示)分別經送往法務部調查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188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8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575卷第24頁至第27頁、第84頁至85頁) ;另於上開㈣案件中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3.99 2公克,如附表編號4所示),經送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出具之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06卷第39頁至第47頁、第163頁)。上開扣案物品,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且屬被告因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附表: 編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973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152號)1紙 2 粉末10包(總驗餘淨重4.30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023011880號鑑定書 3 白色透明結晶5包(總毛重8.72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336號)1紙 4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3.992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073號)1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