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黎峻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總毛重伍點參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峻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40號案件簽結,有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稽。惟扣案白色透明結晶8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5.35公克,總純質淨重3.54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於110年8月23日17時50分,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8樓8C室及翌日1時10分許,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拘留所,分別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白色透明結晶7包、1包(驗前總毛重5.35公克),經隨機取1包取用0.023公克檢驗,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5.327公克),另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40號案件簽結在案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1月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按,並核閱卷證資料相符,上開扣案毒品自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