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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7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許博然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煜偉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86號、111年毒偵字第3769、4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煜偉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769、4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驗結果均含有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亦均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附卷可憑,且因該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吸食器,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前述法律規定及說明內容,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梁煜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769、427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附表編號1、3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9682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 111年度毒偵字第3769號 2 玻璃球3支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殘渣袋1個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 111年度毒偵字第427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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