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煜偉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86號、111年毒偵字第3769、4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煜偉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769、4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驗結果均含有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亦均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附卷可憑,且因該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吸食器,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前述法律規定及說明內容,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梁煜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769、427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附表編號1、3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9682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 111年度毒偵字第3769號 2 玻璃球3支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殘渣袋1個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 111年度毒偵字第4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