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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麗芳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詳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868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詳鎮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8689號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6月20日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參。本件被告在網路上販售而遭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有賽門選貨商店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韓文MENTS設計字」商標圖樣之衣服 壹件 0000000 陳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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