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義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義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13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三多商標商品肆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70號被告廖義勇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三多商標商品4盒, 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 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則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本件扣案之仿冒三多商標商品4盒,確 屬侵害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一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上開公司出具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86至87頁),足認該扣案 之仿冒三多商標商品4盒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綜上,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