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0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雅惠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2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服飾共797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資料在卷可佐,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雅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0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係侵害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乙節,此有艾須特貝克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與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仿冒商標商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PEPPA PIG內褲) 150件(含採證物5件,原封4箱) 2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PEPPA PIG風扇套) 24件 3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三麗鷗內褲) 35件 4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三麗鷗被子) 10件 5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三麗鷗衣服) 122件 6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三麗鷗褲子) 95件 7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哆啦A夢衣服) 82件 8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哆啦A夢褲子) 67件 9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蠟筆小新衣服) 107件 10 仿冒/盜版服飾(仿冒蠟筆小新褲子) 105件 合計 79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