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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白承育

  • 被告
    游創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創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9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調 偵字第987號被告游創文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 國110年8月27日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1年8月26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 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98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1年8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分別屬仿冒KYMCO、SYM、YAMAHA、MITSUBOSHI商標圖樣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山葉股份有限公司、三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星調帶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出具之鑑定結果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孟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1 仿冒KYMCO商標驅動皮帶16件。 2 仿冒SYM商標驅動皮帶41件。 3 仿冒YAMAHA商標驅動皮帶9件。 4 仿冒KYMCO商標整流器20件。 5 仿冒YAMAHA商標整流器23件。 6 仿冒MITSUBOSHI商標驅動皮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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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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