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趙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靜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調偵字第2534號), 聲請宣告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同)105年度調偵字第2534號被告趙靜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有明 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字第2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如附表「註冊/審定號 」欄所示商標之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艾比酷國際有限公司105年3月10日鑑定報告及蒐證照片10張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748號卷第26頁、第38至39頁、第41頁、第43頁、第45頁、第55至5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附表: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仿冒BECO嬰兒揹帶 1件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美商.貝可嬰兒背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