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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潘長生李俊彥徐子涵

原告
陳彥達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被告
張家晟
被告
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琮翔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43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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