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門北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門北京 王淑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 黃章峻律師 被 告 張博凱 被 告 日勝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