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蔣駿安、謝佟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9號 原 告 蔣駿安 被 告 謝佟梁 正傳水產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政任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審交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