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劉秋鳳、莊志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4號 原 告 劉秋鳳 送達代收人 陳鈺豐 被 告 莊志雄 新和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謝佳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11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