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陳明珠、劉安榕、藍海凝
- 法定代理人謝駿承
- 原告鄭王碧珠
- 被告張世豪、泰宏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84號 原 告 鄭王碧珠 被 告 張世豪 泰宏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駿承 上列被告因被告張世豪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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